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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委托市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及其工会财务工作的通知
武工办字[2005]49号
各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
市总工会与市国税局协商确定,并报市委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委托市国税机关代收(代收的具体范围和方式见《关于委托市国税机关代收企事业单位应上解工会经费的通知》武工[2005]31号)。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重要意义
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武汉市工会条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的需要。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工会工作的重视支持。做好税务代收工作有利于我市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化运作,提升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委托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好宣传工作,为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地顺利开展营造一个好的氛围。
二、认真做好税务代收后的相关财务工作
自2006年1月起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后,工会现行经费收缴及管理方式应作如下调整:
1、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应上解的工会经费(2%工会经费的50%部分)改由市国税机关直接向各单位行政收缴。各区、局(总公司)工会不再收缴这些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暂未覆盖的企事业单位工会应上解的工会经费仍由各区、局(总公司)工会收缴。
2、实行地方总工会与产业工会双重管理的单位,国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为按规定比例应上解市总工会的部分。产业工会留成部分经费的缴、解方式,由产业工会按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3、全市各企事业单位50%部分的留成经费,仍按现行办法由单位行政直接划拨给本单位工会,基层工会按50%部分经费的实收数向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4、每季度代收期满后,市总工会将国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扣除税务机关代收手续费后,根据工会隶属关系,按照《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武工[2005]22号)文件规定的经费分成比例返拨至各区、局(总公司)工会。
5、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后的相关账务处理。 (1)基层工会(含直属大单位工会,下同)账务处理。基层工会在收到本单位行政划拨的50%部分经费并向其开具收据后,凭进账单以及收据记账联编制记账凭证,即只将实收的50%部分经费作“拨交经费收入”,不再作“上解经费支出”,记账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拨交经费收入(实收行政划拨50%部分经费) (2)区、局(总公司)工会账务处理。区、局(总公司)工会在收到市总工会返拨经费后,凭市总工会的返款通知单编制记账凭证,即只将实收市总工会返拨的经费作“拨交经费收入”,不再作“上解经费支出”,记账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拨交经费收入(实收市总工会返拨的经费)
6、在抓好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同时,各区、局工会应继续做好财政代扣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工作,努力提高拨缴率,切实落实到位。 (1)各区财政部门代扣或区、局工会自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仍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解市总工会。 区、局工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拨交经费收入(财政划拨或自收50%部分经费) 借: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市总工会部分经费) 贷:银行存款 今后,各区、局工会的会计核算中,“上解经费支出”科目仅仅核算这一项内容。 (2)各区、局工会收到市总工会返拨的市财政代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时,区、局工会只将其中本级工会按分成比例应得的部分工会经费作“拨交经费收入”,不再作“上解经费支出”,其余应拨所属基层工会经费作“暂存款”;基层工会收到区、局工会转拨的经费时,只将2%经费的50%部分作“拨交经费收入”,不再作“上解经费支出”。
7、严格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应严格遵循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不得自行增设经费管理层次。区、局(总公司)所属的中间层次和中间环节的工会组织的经费,应由区、局(总公司)工会在各企事业单位工会留用的50%部分经费中调剂分配。
三、加强领导,认真配合,推进税务代收工作的健康发展 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稳步推进。
1、要进一步加强对征收工会经费法律依据的宣传。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会法》、《武汉市工会条例》等征收工会经费的法律依据,宣传工会经费的性质和用途,宣传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目的和意义,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工会工作和工会经费委托国税机关代收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在全市推行国税代收工会经费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舆论环境。
2、要认真做好缴费单位、国税机关与工会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入做好建会状况、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摸底工作,配合国税机关认真核对企事业单位行政填报的《代收工会经费登记表》,为开展代收工作奠定良好的数据基础,并将《关于委托市国税机关代收企事业单位应上解工会经费的通知》(武工[2005]31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工会经费代收的范围、标准、程序、相关管理规定等内容作为重点,宣传到各缴费单位行政。促进工会组织与国税机关以及缴费单位三方相互理解、配合、支持,努力形成积极参与、征收到位的良好局面。
3、要加大领导和督导力度,及时解决好国税代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各区总工会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明确责任人,及时解决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代收工作正式启动后,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在每个征收期内督促本单位行政及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对本单位行政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的,应配合国税机关及时督促行政申报缴纳。各区、局(总公司)工会在每季度收到市总提供的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清单后,应进行认真核对,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各区、局(总公司)工会作为责任人,有义务督促企事业单位申报缴纳,同时要督促各单位行政把基层工会50%部分经费拨付到位,以保证基层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企事业单位不缴、少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并催交无效的,工会组织应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缴。
4、强化工会财务管理,不断推进规范化进程。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后,原工会财务管理体制不变。各级工会应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工会报送会计报表以及预、决算报表。各区、局(总公司)工会要继续做好对所属基层工会财务的领导管理工作,督促基层工会建立银行账户,建立健全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规范核算行为,不断提高工会财务工作的整体水平。对于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开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工会要及时深入调查研究,上下沟通,寻求对策,促进工会财务工作适应新变化、新要求,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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