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出口产品征税管理问题
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征税规定,确保出口货物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就对生产销售出口货物加强征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1) 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是贯彻执行新税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对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报关出口时退还全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符合国际惯例、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有对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把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才能有效保证出口货物退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否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为此,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征税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对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要进行专门登记,随时监控和掌握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数量、销售额和应纳税款等情况。 (2) 纳税人生产销售出口货物,并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向税务部门申报当期应征税款的同时,申报销售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其应征的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解缴入库,不得拖欠。 (3) 税务征收机关要结合"三查"和增值税结算工作,对所管辖范围内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对今年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明显少于上年的,要组织力量清查核实减少的原因;对已销售出口货物而不申报纳税的,要限期缴清全部税款;对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税负明显低于上年或内销货物税负的,应及时检查变化原因,该补征的税款按政策规定及时清结入库;对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发生的欠缴税款,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交。经征收机关多次宣传、催缴仍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停止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回已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各级税务部门对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无论何种情况,均应一律照章征税,对不执行上述规定造成欠税和漏税的,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市税务局1994年9月30日武税发〔1994〕187号) 2. 为加强对出口产品的征税管理,对工业生产企业和其他经营企业销售给外贸部门的出口产品,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税款征收入库,若纳税人当期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可依纳税人上年应税产品的实际负担水平进行预征,年终再统一结算。 (市国家税务局1995年9月27号武国税发〔1995〕394号)
3. 凡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各项产品,包括包装材料等,应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市国家税务局1995年3月8日武国税发〔1995〕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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