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招标中标产品退(免)税问题
1. 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2.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3) 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 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市税务局1994年5月10日武税发〔1994〕105号)
3. 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方式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但直接中标企业应主动向其税务征收机关报送国际投标国内中标的有关证明、合同副本和出口退税资料。经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视同货物出口政策。否则,按销售一般货物的规定征税。非直接中标企业向中标人提供中标货物,应按规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增值税一般规定照章征税。 (市税务局1994年5月10日武税发〔1994〕105号)
4. 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5日国税发〔1995〕014号)
5. 有关出口企业应将1995年1月1日已中标项目,需在1995年继续执行的合同情况,于1995年3月底前填报《1995年1月1日前已中标待执行项目备案表》,并随同已中标证明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市国家税务局1995年2月21日武国税发〔1995〕86号)
6.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quot;先征后退"管理办ǖ模涸鸶闷笠嫡魉暗乃拔窕囟云渖⑾鄣闹斜昊绮罚油隹诓钒础恫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在申报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2)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中标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5月11日国税发〔1998〕65号) 7.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中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见附件)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招标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以及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的内容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企业申请退税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的凭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6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
8.各生产企业在销售其生产的中标机电产品时,需向其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国际投标国内中标的有关证明、合同副本和出口退税资料,经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专用缴款书"。 中标的出口企业必须在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方可申报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申报,同时,必须提供国税发[1994]031号文规定的单证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8月6日武国税发〔1998〕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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