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摘自《暂行条例》) 2.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3. 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有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补交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