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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大纳税人注意:2005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期截止日期为8月15日,请大家不要错过时间!

出口退税的基本规定

1.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
(摘自《暂行条例》)
2.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 3. 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有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补交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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