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问题
1.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1)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2) 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① 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② 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 ×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2. 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3.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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