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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税率问题

1.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 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3. 国务院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1) 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2)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免(退)税。
(3) 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本环节应纳的增值税,并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进项货物属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不能按此抵扣退税)。
(4) 1995年6月30日前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原退税率退税;1995年7月1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退税。
(5) 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大型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经委或经贸委(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外经贸委审核,并在7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原退税率退税。
(国务院1995年5月25日国发明电〔1995〕3号)
3.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创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着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同时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
(1) 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① 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②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③ 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2) 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国务院1995年10月6日国发〔1995〕29号)
4. 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
(1) 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2)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①动植物油;②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③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④经过加工的毛皮;⑤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⑥藤、柳、竹、草制品;
(3) 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4)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财税字〔1995〕92号)

5.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补充、说明如下:
(1)《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增列第(六)款,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
(2)《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以及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不包括焦炭和经干馏(或碳化、气化)煤,褐煤或泥煤加工制成的半焦炭;
(3)《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述"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适用范围,除原规定已列明的外,还包括:①奶油,乳酪;②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绒(包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③珍珠制品;④木炭;⑤植物增稠剂;⑥夏布;⑦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2月20日财税字〔1997〕14号)
6. 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8月13日国税函〔1997〕458号)
7.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3日国税函〔1997〕650号)
8.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① 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
纱及各类混纺纱;
② 印染布、坏布、纱布;
③ 针织品;
④ 地毯;
⑤ 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2)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2月12日财税字〔1998〕27号)
9.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属财税字[1998]27号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属财税字[1998]27号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3月23日国税函〔1998〕164号)
10.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2)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6月15日财税字〔1998〕102号)
11.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2)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6月18日财税字〔1998〕107号)
12.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1)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
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7月27日国税发〔1998〕118号)
13.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9%提高到11%,具体通知如下:
(1)七类机电产品包括:通信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2)五类轻工产品包括: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3)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7日财税明电〔1998〕002号)
14.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将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9月23日国税发〔1998〕152号)
15.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0月13日国税发〔1997〕164号)
16.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1)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2)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 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2日国税发〔1998〕207号)
17.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如下:
(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
大类面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月29日财税字〔1999〕17号)
18.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加工费的退税进行一次清理,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14日财税字〔1998〕116号)

19.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6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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