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局概况 | 税收动态 | 纳税辅导 | 办税大厅 | 查询下载 | 国税风采 | 12366在线 | 红 黑 榜    
请广大纳税人注意:2005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期截止日期为8月15日,请大家不要错过时间!

出口货物开具分割单问题


  1. 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核实缴销后,由该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随"专用缴款书"留存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第二联随同销售货物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对出口企业或市外贸企业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调拨销售环节有增值的,应按其增值额的全额和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调拨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并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另行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专用缴款书"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交给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18日财税字〔1996〕8号)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 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