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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改委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武房改公〔2002〕1号
武汉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国有、城镇集体、外商投资及城镇私营企业,各部属、省属驻汉单位,各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力推动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现将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2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利率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2717453,82717463。 附件: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2002]4号)
二○○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
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房改电[200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委(房管局):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2]5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机发1447),从2002年2月21日开始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14%下调为3.6%;5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计、结息规则不变。 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规定,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据此,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管理中心存款利率,分别由现行的0.99%、1.98%和2.07%下调为0.72%、1.71%和1.89%。 请尽快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做好利率政策调整后的衔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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