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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问题 1.适用对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即: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2.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第四条即: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4月20日财税字[1998]50号)
(二)清产核资评估增值问题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22日财税字[1997]77号)
(三)投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22日财税字[1997]77号)
(四)股份制改造评估增值问题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第四条的规定,即: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22日财税字[1997]77号)
(五)产权转让的税务处理问题 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22日财税字[1997]77号) (六)接受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22日财税字[1997]77号)
(七)其他问题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问题 关于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140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油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石油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4月5日财税字[2000]53号)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问题 关于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72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化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石化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9日财税[2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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