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式问题


一、基本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1条)

二、查帐征收问题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暂行条例》)

2.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3.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摘自《实施细则》)

三、定额征收问题

(一) 基本规定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 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
2、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法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二)核定征收具体规定问题
1.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征收的具体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3.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核定
(1)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2)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4)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①实行改组改制的;
②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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