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范围和征税对象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征管范围问题
1.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18日国税发[1995]023号)

2.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0月21日财税字[1997]75号)

(二)金融保险企业征管范围问题
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18日国税发[1995]023号)

(三)军队、武警企业征管范围问题
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18日国税发[1995]023号)

(四)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征管范围问题
1.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2月6日国办发[1996]4号)

2.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财政部1996年3月5日财预字[1996]25号)

3.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009号)

4.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18日国税发[1995]023号)

5.现将财政部财预字[96]25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并要求各地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对尚未纳入国税局征收管理范围的上述企业,要争取当地领导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纠正。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3月27日鄂国税发[1996]141号)

(五)股份制企业及再投资征管范围问题
1.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股份应按照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央股份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办法计算确定。
2.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划分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时,金融保险企业在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股份作为中央股份计算分享比例。
3.联营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0日财税字[2000]74号)

(六)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
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份,应作为中央股份,计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得税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21日财税字[2000]2号)

(七)市政府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
1.中央企业、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负责征管;其他股份制企业由市地税局负责征管。
2.市国税、地税部门应认真做好各项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办理移交事宜,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亦随之作相应调整。
3.市税务部门要根据股份制企业股本结构变化情况,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变化后的股份制企业股本结构状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据以调整市国税、地税局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计划。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2月15日武政办[2000]256号)

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和私营企业
1.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
2.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3.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18日国税发[1995]023号)

4.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0月21日财税字[1997]75号)

(二)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009号)

三、征税对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摘自《暂行条例》)

四、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摘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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