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2000-09-01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设计:武汉启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ICP备0500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