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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有关政策规定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4日国税发[1994]155号) 2.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4日国税发[1994]156号)
军队、军工系统征收消费税问题 1.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 还是对外销售,都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2日财税字 [1994]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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