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6.1 小客车征税问题 1.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4日国税发[1994]26号) 3.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两轮动的吉普型车不属于越野车范围,应按小轿车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 6.2 三轮摩托车征税问题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 6.3 特种用车征税问题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的特种用车范围只限于急救车和抢修车,对其他车只要属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均应按规定征收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国税发[1997]84号) 6.4 汽车轮胎征税问题 1.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6月9日国税函发[1994]303号)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紧胎体的轮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2月28日财税[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