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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柴油
5.1 修订汽油.柴油注释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1月5日国税发[1998]192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列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 5.2 调整含铅汽油税率问题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1月30日财税字[1998]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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