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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1 金银首饰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本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16日财税字[1994]091号) 4.2 调整金银首饰纳税环节的有关问题 4.2.1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2.2 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4.2.3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4.2.4 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2.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 4.2.6 出口金银首饰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4.2.7 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购进原价×(1+利润率)/(1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4.2.8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4.2.9 有关政策调整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24日财税字[1994]095号,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4.3 部分金银首饰纳税问题 1.锻压金首饰征税问题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 ,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2月23日国税函[1996]727号) 2.钻石及钻石饰品征税问题 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3.金刚石、宝石坯征税问题 金刚石又称钻石,属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解》规定,珠宝玉石的征税范围为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 4.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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