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发文时间: 2007-11-0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 “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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