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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
1.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财政部1993年12月30日财会字〔1993〕83号)
2. 企业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财政部1993年12月30日财会字〔1993〕83号)
3. 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缴纳增值税按规定实行简易办法的,销售收入按照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全部款项扣除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后确定。但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以及相关的存货计价,成本、费用核算等财务处理,仍按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财政部1994年3月2日财工字〔1994〕42号)
4. 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缴纳增值税按规定实行简易办法的,其营业收入按照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全部款项扣除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后的余额确定,但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以及进行相关的存货计价、成本、费用核算等财务处理,仍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1994年5月12日财商字〔199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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