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摘自《暂行条例》)
(二)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 (摘自《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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