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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进项税额问题
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问题
一)基本规定:
1、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03后2月14日国税发[2003]17号)
一般纳税人恢复资格后抵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8月2日国税函[2000]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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