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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特殊收入形式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价外费用的概念
条例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摘自《实施细则》)
价外费用的核算
1.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实施细则》)
2.对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征税时应视为含税价格,按其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征增值税。 (省国家税务局1994年10月22日鄂国税发〔1994〕125号)
3.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8日国税函发〔1994〕087号)
期限内包装物押金 1.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人,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9月9日国税发〔1996〕155号)
逾期包装物押金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
2.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
折扣销售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
2.纳税人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对以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0月22日国税函〔1996〕598号)
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
2.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9月14日财税字〔1996〕74号)
还本销售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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