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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起征点问题
(一)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暂行条例》)
(二) 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摘自《实施细则》)
(三)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 自2004年5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摘自《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点的通知》鄂国税发[2004]53号)
外汇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摘自《暂行条例》)
2.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5日财税字〔1994〕026号)
3.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摘自《实施细则》)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26号),从1995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港币和日元的外汇牌价(基准汇价),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以外各种可兑换货币的外汇牌价,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规定。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港币和日元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外汇统一使用中国银行公布的挂牌价格,折合成人民币收入和所得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3日国税发〔1995〕070号)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摘自《实施细则》)
价税合一的销售额确定问题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摘自《实施细则》)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摘自《实施细则》)
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摘自《暂行条例》)
2.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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