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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适用征收率问题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
2.中外双方签定的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原油、天然气,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即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国税发〔1998〕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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