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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百分之十七税率货物问题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13%和零税率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摘自《暂行条例》)
部分适用百分之十七税率货物问题:
1.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7日财税字〔1994〕022号)
2.粉丝 粉丝适用17%的税率。 (省国家税务局1994年9月19日鄂国税发〔1994〕095号)
3.印刷品 (1)印刷厂承接图书、报刊、杂志的印制(包括制版、印刷、装订)按生产销售印刷品,适用17%税率征税。 (市国家税务局1995年3月8日武国税发〔1995〕123号) (2)对印刷厂承印图书、报纸、杂志凡带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印刷品,按"图书、报纸、杂志"依13%的税率征税,对印刷厂承印的其他印刷品,可按17%的税率征税。 (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12月6日鄂国税发〔1996〕513号)
4. 日用卫生用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
5.洗净毛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规定,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0月29日国税函〔1996〕609号)
6.淀粉 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2月31日国税函〔1996〕774号)
7.猪鬃 销售猪鬃适用税率为17%。 (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5月5日鄂国税发〔1997〕81号)
8.凿岩机 凿岩机适用税率为17%。 (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5月29日鄂国税发〔1998〕156号)
9.抛秧盘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规定农膜是指地膜和大棚膜,而抛秧盘不在农膜的征收范围内。此外,由于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也不属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农机的征收范围。因此,应当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9月11日国税函〔1998〕536号)
10.油脂设备 黄冈市粮食机械厂生产的油脂设备,不属于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6月24日鄂国税函〔1996〕58号)
11.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产品 最近,不少地区反映,一此外贸出口企业在收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产品时,以出口货物退税率6%为由,要求生产企业一律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作法混淆了货物的适用税率和货物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范围,是违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各地应严格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5月29日鄂国税函〔1998〕139号)
12.饲料用赖氨酸 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畴,从规范和统一税制要求出发,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予免税照顾,该产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月31日国税函〔1997〕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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