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6〕154号

 

发文时间:2006-09-30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国、地税机关核定福利企业年度减税限额的相互确认
  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核认定意见,即《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见附件)抄送同级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审核认定意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同上。)抄送同级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二、关于老企业如何享受政策的问题
  对现有适用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福利企业,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一律执行新的政策规定。2006年12月31日以后,对经审核认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老企业,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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