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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市涉外税收管理局: 现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武汉市国、地税务局成立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国、地税务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地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各区分局必须相应成立国、地税务分局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及其管理、协调工作。各区国、地税务分局要加强领导、相互配合、经常联系、彼此沟通,积极组织纳税信用等级的考评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实施考核,全方位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范围 原则上对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应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合我市实际,200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暂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纳税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时间要求 我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近两年,到2003年底正好一个周期,各区国、地税务分局既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原评定的“诚信纳税人”做好复审考评工作,又要对其他纳税人进行全面的考核,对考评初审结果在95分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进行纳税检查。各区国、地税务分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划,在2004年4月15日前分别报市国、地税务局考评办公室。为了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工作有序进行,市国、地税务局将于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共管纳税人的数据信息互换及比对工作,并及时将比对结果以Excel表格形式分别下达各区国、地税务分局。互换及比对的具体内容(字段)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状态、征收方式、主要涉税税种(流转税)、营业执照名称、开业时间和发证日期等项目。各区国、地税务分局必须于2004年4月20日前完成共管纳税人范围界定和具体户名的确定。同时,各区国、地税务分局必须于2004年5月20日前,将填写完毕的所有共管纳税人《纳税人信用等级考评计分表》中“建议评定等级”和“实得分数合计”两栏记录(Excel表格),以及 “建议评定等级”为A、D级共管纳税人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考评计分表》一并送交相应主承办单位。主承办分局应于5月30日前将初评意见反馈非主承办单位,共同评定共管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200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综合考评、初评公示、等级核定及媒体公告等项工作必须在今年二季度内全面完成。以后每两年一个周期,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即2006年二季度再进行新一轮的等级评定,依次类推。 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一致性和科学性 各区国、地税务分局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考评信息的收集、整理、评定和积累,对软指标要做好人工统计和分析积累,加强对考评结果的数据信息管理,完善考评资料积累,为建立税收信用等级信息系统打好基础。 同时,各区国、地税务分局在考评期内,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进行信息互换,完善动态管理。特别是要加强A、D级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的沟通,狠抓两头带中间,落实纳税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制度。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日常动态管理中,各区国、地税务分局应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共管纳税人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必须按季相互通报、共同核定后,各自上报市国、地税务局,按每半年一次集中统一公告。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实施 坚持共管纳税人共同评定,非共管纳税人各自评定原则。同时,对共管纳税人以流转税为准划分共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主承办单位,即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国税局为主承办单位;凡不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地税局为主承办单位。主承办单位负责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非主承办单位应将共管纳税人的初审意见移交主承办单位进行最终初评、公示,主承办单位应将最终评定结果通报非主承办单位,如非主承办单位无异议的,即作为共同评定结果。 对A、D级纳税人由各区国、地税务分局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期限在分局征收大厅予以公示,公示期届满后报市国、地税务局终审,终审结果由各区国、地税务分局在征收大厅予以公告,公告期必须在3个月以上;对B、C级纳税人由各区国、地税务分局组织考评,并将结果告知相应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经市国、地税务局审核批准的重点税源户的考评,由各区国、地税务分局提出初评意见,报市国、地税务局考评办公室审核评定。 2、第十二条所指“按规定优先办理”是指在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不齐全时,可先进行文书受理,并提请纳税人补齐,在调查核实时补交调查人员,避免纳税人为补交资料而往返。 3、有关税收优惠以不省略法定程序为基本原则。 4、评定信用等级时,按计分表得出分数后,再对照本《办法》中所列肯定或否定条款直接定级。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操作流程》 武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管理,促进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地税务局)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市国、地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实行计分考评,并实施分级管理,即纳税信用等级分A、B、C、D四级。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与计分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考评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分类和计分标准如下:1、税务登记情况,分值为15分;2、纳税申报情况,分值为25分;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分值为15分;4、税款缴纳情况,分值为25分;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分值为20分。 第六条 原则上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七条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 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未按规定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非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第八条 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到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发生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六)经地税机关查实,一年内纳税人有两次违规开具发票行为的。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开具虚假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国、地税普通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一条 市国、地税务局根据对纳税人的考评结果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二条 对A级纳税人,市国、地税务局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但对信用等级连续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必须对上两个年度的纳税情况一并实施税务检查; (二)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事前不需要调查核实,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需要办理相关资格认定变更、税种登记变更、发票领购簿更换的,可直接先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事后再连同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一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补办调查核实和审批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对纳税人需要自印企业衔头发票的,不需税务所调查,可直接到分局征收管理科审核,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审批后印制; (四) 优先办理涉税事宜。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待批文书事宜必须按规定优先办理,各环节应尽量缩短审核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 纳税人需要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或有关部门申请开具,不需税务所核实签章; (六) 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七) 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预约服务。纳税人领购发票,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抄报税及专用发票认证可与办税服务厅电话预约,随到随办。纳税人在税务管理过程中,需要税务所协调处理的事项,可随时与税务所管理人员联系,及时解决; (八)凡市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开展各类评先、评优或信用评级活动,需征求税务机关意见时,主管税务机关优先推荐或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对B级纳税人,各区国、地税务分局要在加强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日常税收征管的同时实施以下重点管理: (一) 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提供税务咨询,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二)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外, 对纳税人每年只进行一次全面性税收检查。 第十四条 对C级纳税人,各区国、地税务分局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对象; (三)严格发票审批管理,实施验旧供新和限量领购; (四) 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五) 增值税纳税人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 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纳税人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或信用评级活动时,税务机关不出具推荐证明。 第十五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各区国、地税务分局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请上级税务机关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市国、地税务局共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共同评定,确保等级一致;非共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别由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各自负责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各区国、地税务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各区国、地税务分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共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各区国、地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自上报市国、地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对初步核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各区国、地税务分局应告知纳税人在15日内提供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各区国、地税务分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应分别报送市国、地税务局集中统一组织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市国、地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国、地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九条 市国、地税务局应将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告知纳税人,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市国、地税务局将在有关报纸上公布A、D级纳税人名单,同时在税务网站上发布A、B、C、D级纳税人名单。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两个纳税年度期满后重新进行考评。在两个纳税年度中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立即取消原纳税信用等级,降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漏给他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的“以上”和“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失真,给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市国、地税务局统一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牌匾及证书;对A级纳税人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由市国、地税务局统一收回《A级纳税信用等级》牌匾及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具体考核内容、指标分值及计分依据详见《纳税信用等级考评计分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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