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纳税的税款征收


一、课征滞纳金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而是从最后限期的次日起缴纳,便称滞纳。凡有上述情况,税务机关除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之外,从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课征5%%的滞纳金。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只补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应收滞纳金=税款滞纳金额×课征率×滞纳天数
二、延期缴税
纳税人因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这里特殊困难,是指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短期内资金调度困难:
 (1)不可抗力的原因。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以及战争等。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注意:
 (1)申请得以书面形式提出;
 (2)须经规定的税务局批准,方可延期缴纳税款;
 (3)延期纳税人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
 (4)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逾期仍未缴纳税款,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事前防备、控管措施,有助于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税收权益。
 (1)实施纳税担保条件。
第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如接到某纳税人的偷漏举报并取得一定证据),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就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提前告示,有言在先);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第二,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有关部门阻止纳税人出境。
 (2)纳税担保的方式。
第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具有保证资格或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纳税担保人。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不能缴纳税款,则由纳税担保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纳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立《纳税担保书》,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三方面签字盖章,方具备纳税担保的法律效力。
第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物。如果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将交保财产变价抵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物担保要书立《纳税担保清单》,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
四、税收保全措施
所谓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或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有明显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物或实物而采取的限制处理或转移的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以及实施的慎重性,其程度要比纳税担保措施高,尽管两者都是在规定的纳税期前采用的税收保证措施。
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法定条件。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在这里,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不同于偷税行为。尽管实施这两种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且都是针对税务机关采取的隐瞒或欺骗行为。但偷税是纳税人隐瞒计税依据,采用的方式是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凭证;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隐瞒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支付能力,采用的方法主要是转移、隐匿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者实物。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之内。假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5月10日,告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应在5月10日之前,而不是之后。换句话说,这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也必须不超过5月10日,所以,这里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一般指《责令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而不是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而由税务机关发出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第一,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执行这一程序,应当注意两点:
①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主体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这里根据不等于证据,换句话说,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是一种紧急处置措施,具有紧迫性特点,不可能等事实全部查清,取得充分证据之后再采取行为。因此,只要税务机关掌握了一定线索,如群众举报、调查发现等,且这线索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合乎逻辑的反映,就可以考虑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措施。
第二,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下列顺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就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这里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发出《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以此防范纳税人转移收入逃避纳税。这里暂停支付的存款的数额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而不是全部存款。
②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和其它财产,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持《查封(扣押)证》,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应由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③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内。
4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税收保全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二是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不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这时,税收保全终止。
5税收保全措施中税务机关应负法律责任。
尽管《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执法权力,但税收征管法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条件、实施程序等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如果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这里赔偿责任即是税务机关对自己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讲,税务机关在两种情况下,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如对不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大大超过其应纳税款等;二是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已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但应该明确的是,税务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纳税人因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用强制手段迫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履行义务,维护税法严肃性和国家利益。
1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范围。
①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指报缴税款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所担保的税款),在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后仍未缴税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缴纳措施。到期税务机关不用解释就可以自动采取扣缴存款、拍卖扣押的商品物或财产抵缴税款,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里应注意的是,强制执行不适用于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抗税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除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外,并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由于这种情形比第一种情况恶劣,所以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税务机关无需向当事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书。这样不仅在立法上显示出税收处罚的分寸掌握得比较好,而且在执行中便于操作。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但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范围之内。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是:
①对未按期缴税的当事人,税务机关首先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完税(一般不过15日),限期内不完税的,执行税务机关在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②用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的收入抵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将扣押、查封的财物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对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交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其它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②实施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③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应相当于以应纳税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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