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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领购制度和办法
一、发票领购的对象和范围 领购发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不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领购发票。它具有特定的对象和范围。 1领购发票的对象。领购发票的对象,是指依法具有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领购发票的对象。领购的对象主要有这样三类。 ①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均包括正、副本)后,都属于领购发票的对象。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也就是说上述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以后,均应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能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代替发票使用。 ②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也属于领购发票的对象;例如某实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准备更新办公设备,将已使用过的旧办公设备出让给某企业,该项销售业务需开具发票,该事业单位可持介绍信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即该事业单位也属领购发票的对象。 ③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因而也属于领购发票的对象。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作出规定。 2领购发票的范围。领购发票的范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的发票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一定的发票适用于一定范围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这就要求领购发票的对象,申请领购发票时,必须如实在发票领购簿上填清经济性质、所属行业、购票方式等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把关,做好审核。按各种不同的经济性质、行业等类型,确定其适用的发票。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都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小规模纳税人须用专用发票时,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 二、领购发票的方式 1限量领购。限量领购,也称限量供应,就是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根据其经营业务量的大小和对发票的实际使用量的多少,合理地核定其在一定时期内的发票领购量。采用这一方式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盲目领购发票和发票流失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领购发票的自觉性。 在确定发票的限量时,一般应以一个季度的用量为限,按季领购。对于一些使用发票量比较大的单位,则应以一个月的用量为限,按月领购。对于个体工商户,则应从严核定其限量,一般实行按次领购,每次领购一本。但应当注意的是,实行限量领购发票,必须掌握好一个度,这就是必须能够满足用票单位和个人正常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如果背离了这个度来谈控制发票领购量是与发票管理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相悖的。 2验旧购新。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就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交回原领购并已使用完的发票的存根,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能再领购新发票。交和验的区别仅在于存根是由税务机关保存,还是由用票人保存。这一方式,主要是对那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流动性较大、较易发生短期经营行为、纳税意识不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的。采用这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旧票存根的审核,核查其发票使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检查其应缴税款有无及时足额缴纳。同时可以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已使用发票的审查,掌握其纳税定额是否合理,为核定下期的应纳税定额提供参考的依据。因此,采用这一方式,对于及时地检查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和确保税收收入的及时缴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发票领购的要求和手续 1发票领购的要求。领购发票,是发票管理和监督环节,因此,税务部门内部,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对其要求主要有:一是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发票管理工作,对发票的管理,要做到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二是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知识。在发票的审查中要善于识别真假,要钻研税收业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要做到基本清楚。从外部看,要求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 2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的手续,是发票领购环节的重要内容。一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才能领购到发票。发票领购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购领发票申请报告表》见附表3-1) ,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它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领取发票领购簿(见附表3-2) ;然后,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用票单位填开员责任书》见附表3-3《发票领购登记栏》见附表3-4; 《发票缴销结存情况》见附表3-5). ②对于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a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b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它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内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c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者; 向个人或者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d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述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③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才能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在这里,有必要对上述办理领购发票手续中的有关内容作一些说明: a“购票申请”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必须先提出领购发票的申请。在领票申请上必须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的行业、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b“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提出购票申请后,必须同时出具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它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c“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的正本和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 d“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它财务印章。 e“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财务印章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其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f“发票领购簿”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必须使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地办理发票领购簿,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性质、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准购数量、起止号码、领购日期、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或盖章等内容。还需要说明的是“经济类型”、“所属行业”要按照现行规范的分类来填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一些单位使用发票,在单位第一次领购发票时,可适当考虑周转因素,如预计月发票使用10本,可适当放宽到12本,其中2本作为周转。 对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二次购领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都应由专人核对其《发票领购簿》上记载的内容与存档资料是否一致,核实领购发票的经办人是否与档案资料上注明的专人相符。 对实行验旧购新方式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检查其已填开的发票存根,即一查发票存根是否完整,作废的发票是否全份保存;二查发票的填开情况,看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填写范围是否属于自己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商品和业务,有无代开发票现象;三查红字发票的填开,其填开的理由、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四核纳税情况。核查无误后,加盖查验章和税务经办人专章。一般单位发票存根检查后退给单位自行保管备查,个人发票存根检查后,也可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管理。然后,才能按照规定领购新的发票。一般是验几本旧存根购几本新发票,补足第一次领购数量。如第一次领购10本,该月实际用5本,那么,核本后只能领购5本新发票。 四、发票领购中的保证制度 1建立保证制度的意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往往有相当一部分用票单位和个人,不是自觉遵守发票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而是想方设法地利用发票偷逃税收,徇私舞弊,牟取私利。一些外地来本地经营的纳税户,流动性和随意性很大。一些小型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以后,往往财务制度不健全。极易发生短期经营行为,在承包、租赁经营行为终止时,不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一些个体工商业户为了非法获利,甚至任意代开发票,出售空白发票。这些行为都给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造成发票流失。因此,为了强有力地堵塞漏洞,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违法行为时,保证发票违法处理的有效、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了提高用票单位和个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实行发票领购中的保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发票领购中的保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都对发票领购中的保证制度的主要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都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要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①保证人资格的确定和有关程序。 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保证人资格时,必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a首先要审查购票人的资格,购票人必须属于领购发票的对象。 b审查保证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单位工作证或单位证明等。 c审查保证人的有关资料,如保证人的经济情况和财产情况,确认保证人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 d对购票人的保证人的资格审查确认后,如保证人同意为购票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以及担保人名称、地址或居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等其它有关事项。 e保证人在填好担保书以后,还必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 ②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a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具体的收取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b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开具收据。收据的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开票日期、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票种类、保证金大小写金额、收款税务机关(章)、经办人(章)、注意事项等。 保证金收据格式,如下: ××省××市(县)税务局发票(纳税)保证金收据(三联) 年 月 日 特字№0000000 购票户(纳税人) 名 称税务登记证号码缴纳保证金(大写)¥用票(纳税人) 签 字收款人签字说 明 1对个体工商户退还保证金时,须回收此收据;对用票(纳税)单位退还保证金时,由用票(纳税)单位向税务机关开具收据。 2用票(纳税)人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缴纳税款)的,所收保证金即转作罚款(税款)入库。填开税务机关(章) 说明:《发票(纳税)保证金收据》为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收据;第三联为税务机关记账凭证。 c发票保证金的收据,可由市、县税务机关负责印制、登记、发放、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发票保证金专用账簿。 d发票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借支。 e基层税务机关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按月上解到市、县税务机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比例的提退保准备金,以保证基层税务机关办理退保的需要。 f办理退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税务登记证和单位证明;个体、私营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和个人居民身份证,并填制《退保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退保。《退保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式样,主要内容包括:退保人(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码、身份证号码、交保时间、收款收据、交保金额、退保人签章、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等。 此申请审批表既适用于退还发票保证金,也适用于退还纳税保证金。 g建立发票保证金结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向上级税务机关呈报“发票保证金收取、退还、结存情况月报表”,主要内容包括:所属时期、发票保证金类别(限额发票保证金和非限额发票保证金)、上月结存(发票本数、保证金额“其中:上缴额、退保准备金、合计”) 、本月收取(发票本数、金额)、本月退还(发票本数、金额)、本月上缴金额、本月结存(发票本数、保证金额)、上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制表人、制表日期等。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发票保证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h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歇业、停业时,应按规定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发票违法行为的,应如数退还其发票保证金;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先处罚后退保。 i市、县税务机关一般每年对实行发票保证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验保一次,具体验保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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