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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对账簿凭证的界定 账簿,是纳税人用来连续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的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它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通过设置和登记账簿,可以全面、系统地记录资金运转情况,为分析经济活动提供各种必要的数据资料,准确地反映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对于加强经济核算,满足经济管理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通过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不仅可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可靠,而且可以检查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准确反映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正确计算应纳税款。 二、对设置账簿范围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对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登记簿、销售登记簿、商品盘点表等日记性的简易账册,如实记录生产经营情况。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要按时序将购货、购料所取得的发票和支出的费用、税金等凭证如实粘贴在凭证粘贴簿上;建立销售登记簿的,要按日将商品销售的数量、金额、单价等逐栏记录。上述账簿、凭证是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使用和保管。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使用的凭证,第一要合法,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和填制凭证,不得使用非法凭证,如私印、转借、倒卖发票;第二要有效真实,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对于非法、无效凭证不能入账。 三、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的要求 账簿、凭证的管理属于财务会计制度的范围。账簿、凭证是会计核算的核心,是各种经济活动的载体,它不仅直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且也关系到纳税资料的正确与否。《税收征管法》及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法规计算纳税。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计算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它账簿。 应当说明的是,报送备案不等于报送审查。如果是报送税务机关审查,那么税务机关就得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账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如果税务机关不提出相反意见则视为同意。备案则不存在这方面问题。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是纳税人单方面义务,在法律上税务机关保留了审查的权力。 四、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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