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对象及内容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类纳税人一般均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具体包括: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这里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如驻某某地的产品经销处、维修站、产品加工点、分厂、分店、分公司等等。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是指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单位。另一类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也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值得注意的是,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的是注册税务登记,在下面还将作详细介绍。
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
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登记表,内容一般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要详细反映所在的县(区)、街、乡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3经济性质。按纳税人的所有制形式区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其他经济。
4经济类型及核算方式。前者反映企业行政方面的隶属关系,如军工企业、校办企业、铁路企业、离退休办企业、民政企业、其他企业等。后者反映企业的核算形式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独立核算统负盈亏;或是非独立核算。
5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填写主营和兼营项目,并反映出下列经营方式中的一种:
①自产自销;②加工;③修理;④批发;⑤零售;⑥服务;⑦劳务;⑧代购代销;⑨运输;⑩其它。
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金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应填写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如处长、科长、股长等;办税人员一栏应填写纳税人指定办税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9其他有关事项。如企业的责任制形成,预算管理形式、行业、隶属关系等等。
税务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表中得到详细反映。表中多项内容要按统一的规范用语填写。
税务登记的补充形式--注册税务登记
注册税务登记,主要针对企业设立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和较为零散的税源。其运用范围是:
 (1)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生产经营场所。主要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非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就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如拥有房地产按税法规定应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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