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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基本规定
根据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事
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都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所谓税务登记,亦称“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
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法定手续。是税务机关掌握控制税源
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都有重要的意义,这
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础。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
税、货物税等税种的各个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税务登记都作了明确规定
,以后的历次税制改革中都一再重申这项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部税
务总局于1982年9月1日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了一次全面的税务登记,进一步健全了税务登记制度。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再一次对税务登记作了统一规定
。1992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
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对所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容、程序、管理
等作了统一规定。1995年二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过修改。
这次修正案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要求,为保证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这
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
则》)对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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