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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认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认证单位)取得的加密票,应于申报抵扣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到主管国税分局申报认证,未经认证的一律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一律如数追缴。 二、认证单位取得加密票后,应对照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加密票内容进行认真鉴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得报送主管税务分局进行认证:1、不属于抵扣税范围的;2、购货方纳税人税号不是本地税号或者税号有差错的;3、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准日期以前取得的;4、由于退货或者折让的原因,已知销货方已将发票存根联、记帐联作废的;4、纳税人首次认证未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的;5、已申报抵扣但尚未认证的。
三、认证单位在认证前,除准备好加密票(抵扣联)外,还要按规定填写《湛江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申请、结果表》,并且加盖认证单位公章。经主管税务分局认证识别后,认证机关将分别不同情况在认证发票号码上方和认证表上加盖有关戳记并将加密票(抵扣联)和《湛江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申请、结果表》第一联退还给认证单位。认证单位可以此作为抵扣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四、经认证发现认证单位报送的加密票有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将发票(抵扣联)原件扣留并进行查处;如果在报送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系统进行认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将其退还认证单位;如果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原因,认证人员将会采用人工录入的方式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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