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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申报表及时限培训
1.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1.1.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地说是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部分退税税率与征税税率不一致的情况,在不违背上述计算原则的前提下,一般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来计算应予退还的增值税。 1、从一般纳税人收购货物出口退增值税的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 出口退(免)税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后,企业在具体申报操作中一般采用“单票对应法”计算应退税额。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同一笔出口业务下出口报关单与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计算应退税额的方法,其特点是出口与进货需配齐申报,进、出数量应完全一致,不允许有结余,对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分批申报退税。具体为,以不同的关联号来标识每一笔出口业务,在关联号内按商品代码对进货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种商品的进货加权平均单价,再乘以该商品的有效出口数量和相应的退税率,从而得出该商品的应退税额,将关联号内所有商品的应退税额相加得出该关联号的应退税额,将本次申报的所有关联号的应退税额相加即为本次申报的应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关联号内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关联号内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相比的最小值 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内该商品的进项金额÷∑该商品的进货数量 出口与进货的对应关系主要有4种:一条出口对应一条进货,多条出口对应一条进货,一条出口对应多条进货,多条出口对应多条进货。 例:某外贸企业2003年12月出口退税申报情况如下:(多票进货对应多张关单) 进货明细: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61011000 1000件 90元 90000元 17% 61011000 3000件 70元 210000元 17% 61011000 1000件 80元 80000元 17% 出口明细: 商品代码 出口数量 61011000 1500件 61011000 3500件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应退税额。 分析:本例为多对多的情况,根据“单票对应法”申报要求,进货和出口数量要保持一致,如进货数量大于出口数量,则要申请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将进货进行分割,作为下次申报退税的进货依据;如出口数量大于进货数量,则按进货数量计算退税,多余出口数量视同放弃退税。根据公式计算: 关联号内有效出口数量=5000件 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内该商品的进项金额÷∑该商品的进货数量 =(90000+210000+80000)÷(1000+3000+1000) =76元 应退税额=关联号内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5000件×76元×17% =64600元
2、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货物出口退增值税的计算: 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货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购进国家规定特准予以退税的十二种商品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一种是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第一种情况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注:农产品为5%,其它产品6%。 例:某外贸企业2003年12月从某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抽纱制品 2000件出口,开具普通发票,注明单价100元,金额200000元,计算其 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 =200000÷(1+6%)×6% =11320.75元 第二种情况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6%或5% 例:某外贸企业从某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服装一批出口,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00元,征收率6%,税额7200元,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6% =120000×6% =7200元
3、从加工企业收回委托加工货物出口退增值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货物,按原辅材料和加工费依不同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 =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例:某外贸出口企业从某坯布厂购进化纤布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将坯布交某服装厂加工成成衣后出口,取得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计算其应退税额。 分析:购进化纤布一批,其退税率应为15%,加工成成衣退税率为17%。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100000 ×15% =15000元 加工费应退税额 =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10000×17% =1700元 应退税额=15000+1700=16700元
4、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按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不同,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 (1)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货物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将免税进口料件转售加工企业生产时,应先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据此可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按规定的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款,征税机关对这部分注明的增值税款不计征入库,而由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企业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退税额=应退税额-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 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实征增值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指外贸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海关实征增值税额”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取得的海关进口环节完税凭证用于进项抵扣,而应交退税机关作为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和计算退税的依据。 例:某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布料一批,到岸价格100000美元,以作价方式销售给 某服装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30000元,税额141100元,并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次月服装厂加工成成衣后,外贸企业收回该成品复出口,服装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1000000元。计算其应退税额。 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实征值税额 =830000×17% =141100元 出口退税额=应退税额-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 =1000000×17%-141100 =28900元
(2)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货物退税计算: 委托加工方式收回货物复出口的,应按原辅材料和加工费依不同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额,对进料加工进口环节海关实征的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适 用退税率+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海 关进品环节实征增值税(不得用于进项抵扣)
1.1.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除按规定退还已纳的增值税外,还要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具体计算方法为: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凡属复合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上述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例:2003年12月某外贸公司购进粮食白酒20吨出口,工厂销售额1200000元,计算应退消费税款。(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25%) 复合计征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40000×0.5+1200000×25% =320000元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出口的,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退还消费税。
1.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将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报送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工作。 1.2.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方式
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出口企业可采取“税务机关集中录入”、“出口企业分散录入”、两种方式申报退税。 (一)“税务机关集中录入”方式 出口企业将原始凭证资料装订成册,并填写“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和“汇总表”交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根据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将有关数据集中录入计算机用于审核退税。出口企业填写申报表时应清晰无误,且与原始资料相符。此申报方式由退税机关负责数据录入工作,保证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但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在电子化实行的初期使用较普遍。 (二)“出口企业分散录入”方式 出口企业计算机管理达到一定水平,经退税机关批准后,可按“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的要求自行录入有关退税数据,装订资料,生成退税申报软盘,打印有关申报表,做到原始资料、申报软盘和申报表三者相符。此方式由企业负责数据录入,退税机关只是审核监督,投入不大,出口企业实现较容易,现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采用此申报方式申报退税。 部分出口企业不能自行录入退税数据,如新办企业,业务量较小的企业,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申报,但须保证申报质量完全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 出口企业和退税机关电子化管理达到一定水平后,可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报退税,既节约成本又提高效率。具体的方式有多种,目前可采取的有: 1、 退税机关建立对外通讯服务器,企业可通过拨号方式联机至退税机关直接进行申报; 2、 退税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在互联网上设立各自的电子邮箱,进行退税申报; 3、 退税机关可通过在互联网上设置主页(政府上网),让出口企业在网上进行退税申报。
1.2.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资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原始凭证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提供或附送下列主要原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物准予以退税的商品使用) 2、购进出口货物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使用) 4、申请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缴纳消费税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 5、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6、加盖了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7、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 8、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还应提供由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主管税收机关要求附送的其它原始凭证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报表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的要求,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必须报送下列三种申报报表: 1、《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简称进货申报表)(附表5-1):反映出口货物购进征税情况; 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简称出口申报表)(附表5-2):反映出口货物的报关出口、外汇核销等情况; 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简称汇总表)(附表5-3):反映本次申报的资料、报表、税额、商品、单证等综合汇总情况,也是外经贸部门和退税部门审核签单的底表。 另外还有《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简称“分批单”)(附表5-4):用于一批进货分次出口时,分割进项。
三、申报报表的填列要求 1、《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填列要求 企业代码: 出口企业在海关注册备案的编号,一般为十位,如4201910001(详细说明见第5点) 部门代码: 若企业需分部核算申报退税,可在此用部门代码来区分各部门,在计算应退税额时可用部门代码来细分各部门的应退税额;其编码规则为两位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如01,02,A1,SZ,SH等;若不分部核算,则此栏为空不填;企业应于申报之前向退税机关报送部门代码,报送后不能撤消,但可增加 所属期 : 本次申报退税的所属年月,如200210,年度内退税率的更改识别根据此栏来判断 申报批次: 一般地,每月只允许申报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多次申报,用此栏加以区别 税 种 : 标识申报表申报的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的退税,V代表增值税,C代表消费税 关联号 : 用于同一笔出口业务下进货和出口申报数据的关联,即同一笔出口业务的进货和出口数据均填列相同的关联号,编码规则为十位:年(4位)+月(2位)+流水号(4),如2002100001,2002110023 序 号 : 用于区分同一关联号内申报数据的顺序,编码规则为四位,不足四位,前面补零,如0001 进货凭证号: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进货凭证的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18位,由10位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构成,“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编码13位: 第1位 0表示专用税票,1表示分割单 第2-3位 缴款书的印刷年份,用两位表示, 如:2001用01,2002 用02 第4位 本年度中的印刷批次 第5-11位 缴款书的7位流水号 第12-13位 缴款书上开具的项号,第一行, 用01表示,第二行用02,第 三行用03,不能省略 部分特殊进货凭证的编码规则为“2位分类字母+ 相关编号”,如:退运复出口,TY+编号;分批申报单,FP+编号;普通发票,PT+编号 商品代码: 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货物海关税则号码,一般为 8位和10位,部分代码由税务总局根据不同的征退 税率扩展为9位和11位,是核定出口货物退税率的 标志 计量单位: 海关规定的出口货物第一计量单位,企业不允许更改, 若企业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 需换算成海关计量单位,无法换算的,应由供货企业 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计量单位换算证明 数 量 : 购进货物的数量,若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 应换算成海关计量单位的数量,企业申报时应以货物 实际出口的数量为准 计税金额: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金额或消费税计税金额 征税税率: 税法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征税率或消费税的单位 税额(税率) 征收率 : 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征收率,非专用缴款书的按征税 税率填报 实缴税额: 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实缴税额 退税率 : 按“商品代码”栏得出的出口货物退税率 可退税额: “计税金额”ד退税率” 备 注 : 用于标识特殊业务,如委托加工的,应输入WT+编 号,退税机关在审核时可做特殊处理
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填列要求 企业代码: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部门代码: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所属期 :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申报批次: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税 种 :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关联号 :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序 号 :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出口发票号: 出口企业自制的出口货物销售凭证号码,需加盖法人代表的印章 报关单号: 海关统计的出口报关单编号,一般列明在关单的右上 方,编码规则为12位,9位流水号+0(代表出口) +项号(两位,如01、02、03) 出口日期: 以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填列,退税 率的变更一般以此为标识 核销单号: 外管部门出具的收汇核销单编号,编码规则为9位 商品代码: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计量单位: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出口数量: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计税金额: 实行电子化管理后,此栏数值应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计算依据为“关联号内有效出口数量”ד关联号内 加权平均单价” 退税率 :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应退税额: 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计算依据为“计税金额”ד退税率” 代理证明号: 委托出口时,从受托方取得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编号,此栏若填列,则“报关单号”栏可为空不填 远期收汇证明号: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编号,此栏若填列,则“核销单号”栏可不填列 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填列要求 出口企业应按“汇总表”中的各栏目将“进货申报表”和“出口申报表”的明细数据加总填列,凡是本次申报有发生的栏目均应据实填列,没有发生的栏目可为空不填。“汇总表”应由出口企业的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先报送到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报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4、《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填列要求 企业代码: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部门代码: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填开日期: 开具“分批单”的日期 编 号 : 一般的按“年(2位)+行政区划码(4位)+流水号(4位)”编码,如:0242010001表示2002年武汉地区开具的0001号“分批单” 原专用税票号: 需分批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编码,编码规则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税票日期: 专用税票上列明的开票日期 分批次数: 原专用税票的分割次数,对原专用税票进行分割填“1”,对“分批单”进行分割则在原“分批单”的“分批次数”基础上加1 税 种 : 在增值税或消费税后打勾区分 项 号 : 用01、02......表示 商品代码: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计量单位: 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上次结余: 按原专用税票上的数量、金额或需分割的“分批单”“本次结余”栏的数量、金额填报 本次申报: 本次需申报的出口数量和金额 本次结余: “上次结余”栏与“本次申报”栏的差额,是下次分割的依据 征收率 : 专用税票上列明的征收率 “分批单”一式四联,由出口企业填列报退税机关审核出具,第一联:出口企业退税凭证;第二联:退税机关申报部门留存;第三联:退税机关审核部门留存;第四联:出口企业留存。出口企业申报进货时,原专用税票应随第一次填开的“分批单”一并申报存档,以后办理“本次结余”分割时应出具上次“分批单”的第四联(企业留存联)。
1.2.3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流程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从原始资料的收集到正式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一)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核实 货物出口后,企业应及时将有关的原始单证资料收集齐全,在原始资料真实无误的前提下,按“单票对应法”的要求将进货和出口资料进行匹配,为下一步数据采集录入做好准备,此环节是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基础环节,直接影响到申报的质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接收 总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后,企业要接收在征税机关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并以此已认证通过的发票信息作为购进货物明细申报依据。 (三)申报资料的采集录入 将原始资料按“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将申报资料转变成电子数据的格式,以便于退税机关进行审核。企业在录入数据时应按“关联号”逐号录入,并将“关联号”列明在原始资料上,便于审核时查找。 (四)申报数据的预审和疑点调整 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到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预审,核对录入数据的正确性和外部电子信息的有无,并产生审核疑点,企业根据审核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 (五)正式申报资料的装订整理 在预审无误的基础上,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中打印出口各种申报报表并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将原始资料按申报报表上列明的顺序装订成册。此环节要注意打印报表应在生成正式申报软盘之前进行,正式申报软盘只能生成一次。 (六)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 企业将申报资料、报表、软盘整理好后,应先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退税申报的稽核,主要是对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价格、种类以及远期收汇情况进行重点稽核。 (七)出口退税的正式申报 企业将稽核无误的申报资料、报表、软盘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出口退税,并领取“接单收盘登记回执”,退税机关对企业的退税审核承诺由此开始。 目前,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实行电子化管理,绝大部分申报工作要在“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见4.2章节。 1.2.4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时限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一般正常时期申报时限:出口企业可于每月10日前申报每年元月至申报上月的出口货物退税(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原则上按所属年度一月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可多次申报)。 二、清算期申报时限:年度终了后,出口企业应于次年初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对原始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应填列“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报退税机关备案。在3月31日清算期结束前,单证信息齐全的可按月申报退税,,未收齐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例:某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01至2002年度每月均有出口业务发生,其申报时限如下: 1、2001年度从2月份起,可按月于每月10日前申报2001年度出口货物的退税,2月份可申报1月的出口货物退税,3月份可申报1-2月的出口货物退税,4月份可申报1-3月的,5月份可申报1-4月的,依此类推。 2、2002年1-3月为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期,也是2002年度的正常申报期,2002年1月可申报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税,2月可按年度分别申报2001年和2002年1月的出口货物退税(即按年度分开作两次申报),3月可申报2001年和2002年1-2月出口货物退税。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 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按交付日期所属年度,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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