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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报及单证业务
第一章 出口退税登记管理要求
第一条、新办退税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适于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或者发生申报退税业务之前30日内,持代理出口协议等证明发生退税业务相关资料(只适于无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向我局办理退税登记证。 第二条、登记的企业范围 一、对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商业、生产企业、物资(流通)企业、私营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999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前批准设立并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四、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第三条、办理登记需出示的资料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需出示的资料: 企业在提供以下原件资料的同时,应附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进出口权的批件 其中:内资企业(含外贸型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三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五)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其他应办理退税登记证的企业需出示的资料 (一)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适用);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适用); (三)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适用); (四)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五)出口企业关于确认办税人员的申请;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四条、变更、注销登记及其他 一、变更登记 出口企业税务登记发生变化,如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等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件等资料到进出口分局办理退税变更登记,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海关代码发变更的,应在办理退税登记更之时对老企业出口未申报退税的情况进行清理。 出口退税登记帐号发生变更的,由出口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在申请中注明原帐号与新帐号(包括行号),变更申请需经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征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进出口分局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验证和换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进出口分局每年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进行一次分类年审和查验,对登记证的有关内容与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进行审验并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出口企业在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换证的同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换证手续。 四、其他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遗失出口退税登记证,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三)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同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指定专职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在经税务机关培训合格后认定资格,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告知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其办税员资格。凡未及时告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之日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四)、凡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事宜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出口退税申报要求
第一条、退税申报资料要求 一、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税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七、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八、预审疑点反馈表;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原始单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 (一)是否加盖缴款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是否有缴款单位征税部门的征税专用章,是否有银行(国库)签章; (二)法定税率和征收率填开是否正确; (三)缴款书上注明的发票号是否与所对应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号码相符; (四)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计量单位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符; (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和海关代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是否一致; (六)一张(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在销售发票号码栏,最多只能填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七)按照电子化管理要求专用缴款书最多只能填开三栏; (八)凡缴款书上所列项目有错误的,不得在原缴款书上更改,应由开具缴款书所在的税务机关出具更正证明; (九)分割单中的金额填开是否正确; (十)其他总局、省局规定的要求。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一)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电脑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防伪税控的认证(无密码区除外); (三)销货单位名称是否与缴款书中的供货单位一致; (四)从骗税多发地区(广东汕尾市:陆丰、陆河、海丰;广东汕头市:潮阳、澄海、南澳;广东揭阳市:揭东、揭西、普宁;广东潮州市:潮安、饶平)厂家购进货物,是否单独申报函调; (五)2003年7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写版,除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一律不予认可; (六)其他总局、省局规定的要求。 三、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一)是否有出口企业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二)发票上开具的货物是否与报关单一致; (三)其他应按外贸财务规定执行的内容。 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加盖财务章或出口企业单位公章; (二)申报销售明细账上注明的外币金额是否与出口发票和核销单、报关单的外币金额一致; (三)其他应按外贸财务规定及税法规定执行的内容。 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一)是否盖有外汇管理部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已核销”章; (二)是否与报关单上注明的核销单号一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一)报关单中注明的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是否与缴款书中的供货单位一致; (二)是否加盖海关验讫章; (三)报关单中注明的货物名称和数量是否与缴款书或分割单及专用发票三者是否一致; (四)其他应符合出口货物报关管理要求的内容。 七、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申报软盘: (一)关联号填报是否正确; (二)数据填报是否按要求准确填报,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一致; (三)“汇总申报表”印鉴、签字是否齐全; (四)“汇总表、明细表”中数据是否与申报软盘电子数据一致; (五)其他应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内容。 八、出口企业按照申报要求,每月15日之前申报1次(中标业务、农副产品和回函情况除外)。 第三条 其他问题: 一、审核时,若企业申报错误达5条记录的(无论关联号是否相同),初审人员在“申报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错误原因。同时,将“进货”、“退税”明细表退企业修改,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若再次发现错误的,初审人员将企业申报资料整套退回,企业重新正式读盘申报。 二、在审核中发现下列问题必须撤单,更正后重新申报: (一)所附送退税资料缺印鉴的; (二)所附送退税资料缺项的; (三)所附送退税原始资料错误的;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的; (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生产厂家与报关单注明的发货单位或生产厂家不一致,纯属报关打印错误的。 (六)所附送退税单证开具错误的,如征收率、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产品数量、金额、企业代码等错误。 (七)无信息误按有信息申报的。 (八)报关单各项指标有更改(含海关盖有修正章)的。 三、撤单要求 对企业因上述原因造成撤单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撤单的,应在撤单时标明撤单原因,更正有关数据,并由企业办税员签字。 四、在审核中发现问题需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或其他资料: (一)计量单位不一致或产品数量需折算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二)企业附送销售账上注明的外币金额与出口发票、核销单、报关单的外币金额不一致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报关单注明的厂家不一致,属厂家变更,需附当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说明。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产品名称与报关单注明的出口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属同一大类的产品(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数一致的),且退税率一致的,由厂家出具证明。产品名称完全不符的,无论退税率是否一致,由供货厂家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或者更换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换汇成本低于合理下限或因“加权平均”造成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的,由出口企业逐笔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及实际换汇成本,并在说明中列明疑点所反映的关联号、序号及疑点提示的换汇成本,将说明装订在对应的申报资料中;其他原因造成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由出口企业向管理二科申请核实,审核无误后再作正式申报。 (六) 企业申报退税资料中, 若有不退税情况时须附说明。 (七)供货厂家属“开发、发展公司”、“研究院、所”等类型的企业,须附送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属委托加工收回产品申报出口退税的(含进料加工和国内原材料委托加工产品),均需附送与加工厂家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九)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中征收率为4%的,应附送供货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核实供货厂家是否属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必要时需提供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十)退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情况说明。 五、凡企业提供的复印件资料,都必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且企业办税人员应在复印件上签名和注明提供复印件的具体时间。对未按要求办理的,初审人员应将复印件退回企业重新办理后再予受理。 六、凡属高新产品退税,必须逐笔核对高新产品目录,对产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和“描述”以及《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商品名称”不相符的,一律从低退税,不予认定为高新产品。 七、凡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进料对口”形式的,属于作价加工的是否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的时间和扣税情况是否正确,对未及时办理和扣税的,退回企业纠正后,再予以办理退税;对属于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中的征收率应按17%开具,并附送委托加工合同,若有错误或疑点的,待核实清楚后再予办理,若专用缴款书中征收率开具错误的,应撤单退回企业不予办理退税,待企业重新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再另行正式申报。 八、审核中,发现供货企业异常的,需按程序发函调查。回函无问题的,方可办理退税。
第三章 关于单证出具的有关规定
一、代理出口证明: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5、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委托方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8、企业申请报告;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加盖受托方企业公章); 11、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
二、补办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无复印件的须提供电子口岸退税子系统中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及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无复印件的须提供电子口岸退税子系统中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及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当事人遗失情况的详细说明; 5、出口企业的遗失报告(须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6、遗失报关单相应的运单或提单复印件; 7、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8、《补办报关单证明申请表》; 9、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与说明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
三、补办核销单证明: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补办核销单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无复印件的须提供电子口岸退税子系统中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及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无复印件的须提供电子口岸退税子系统中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及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当事人遗失情况的详细说明; 5、出口企业的遗失报告(须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6、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7、《补办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8、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与说明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
四、退运已补税证明: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5、未申报退税就发生退运的,退税机关须收缴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并在原件上加盖“已办退运证明”印章; 6、因未付货款而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出口企业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并提供供货企业出具的证明; 7、企业申请报告; 8、《退运已补税证明申请表》;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相关说明、证明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
五、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须在作价销售当月凭以下资料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1、 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 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 进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5、 进口合同复印件; 6、 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和海关代征 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7、企业申请报告; 8、《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的,出口企业须将所有原件资料及其复印件先交退税机关审核,退税机关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正式办理时可只提供有退税机关签章的复印件。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1、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生产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申请报告; 6、《来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7、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8、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的,出口企业须将所有原件资料及其复印件先交退税机关审核,退税机关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正式办理时可只提供有退税机关签章的复印件。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须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2、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加工贸易手册结案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6、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7、企业申请报告; 8、《来料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的,出口企业须将所有原件资料及其复印件先交退税机关审核,退税机关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正式办理时可只提供有退税机关签章的复印件。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八、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发票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退税机关审核后,在存根联上加盖“已办转内销证明”印章后返出口企业; 2、收款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因故未收款的,企业应出具保函; 3、计账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申请报告;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 6、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7、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
九、代理进口证明: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1、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进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5、代理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8、企业申请报告; 9、《代理进口证明申请表》; 10、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的,出口企业须将所有原件资料及其复印件先交退税机关审核,退税机关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正式办理时可只提供有退税机关签章的复印件。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办理: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需办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对应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件; 二、 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时,应注意在此表“备注栏”填写供货企业名称。
2004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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