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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担部分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某单位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担部分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如果贵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不超过国家规定,则提取并缴存部分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则超过部分要并入工资薪金支出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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