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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香港居民2007年9月在我国境内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年期的储蓄存款,该储户2008年9月到期后所形成的利息所得的税率怎样计算?
问:某香港居民2007年9月在我国境内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年期的储蓄存款,该储户2008年9月到期后所形成的利息所得的税率怎样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文件另外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为7%。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规定: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协定税率7%高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税率5%,因此,该香港居民到2008年9月到期后所形成的利息所得的税率不能按照税收协定的7%计算,而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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