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利息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本人于2002年11月在建设银行办理了3年期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款业务。因工作忙,没有在2005年11月份及时进行支取,至2006年3月,已超过支取期限4个多月了。昨天,我到建设银行去支取这笔教育储蓄时,工作人员说,因教育储蓄逾期支取了,所以不能再享受利率和免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我当时就没有办理支取手续,想咨询一下,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国税发[2005]182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你办理的储蓄业务符合教育储蓄的条件,并且提供了储户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所在学校开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对原定存期内的利息,银行应该给予利率和免税的优惠政策;而对于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应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逾期的利息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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