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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虚假教育储蓄证明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将受何处罚
问:学校开虚假教育储蓄证明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将受何处罚? 答:根据《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主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证明”,并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对填开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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