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问: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答: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05年底前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服务型企业中从事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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