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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问:我系下岗工人,已有《再就业优惠证》,做服装批发兼零售生意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 如果您已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则不可重复享受。
二、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的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您单位从事服装批发兼零售生意,可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要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免收费用规定 根据鄂国税发[2002]135号文件的规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对下岗失业人员持《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开业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发票领购簿、发票使用登记簿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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