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成立的外商合资企业收到国外总公司寄来的全英文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问税务机关对此有何规定?

 

  问:某新成立的外商合资企业收到国外总公司寄来的全英文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问税务机关对此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因次,该单位使用该英文软件同时还是必须使用一种中文的财务软件,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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