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出口企业2008年2月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笔松香的出口合同,并拟订2008年3月报关出口,听说从2008年8月1日起,取消了松香的出口退税。问对退税有什么影响?

 

  问:某出口企业2008年2月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笔松香的出口合同,并拟订2008年3月报关出口,听说从2008年8月1日起,取消了松香的出口退税。问对退税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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