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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贸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听说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时间期限有新变化,问具体规定如何?
问:某外贸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听说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时间期限有新变化,问具体规定如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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