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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规模外贸出口企业,具备出口经营权并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资格的认定,现有一笔出口业务,需要进行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问办理申报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带些什么资料?
问:某小规模外贸出口企业,具备出口经营权并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资格的认定,现有一笔出口业务,需要进行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问办理申报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带些什么资料? 答:根据鄂国税发[2005]131号文件的规定: 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收齐单证,向基层国税分局(所、科)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手续。 纳税人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会计制度做销售收入后,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基层国税分局(所、科)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在每月15日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申报办理免税。 申报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国税机关有关部门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 (二)《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汇总表》; (三)《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 (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第三联);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六)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出口货物远期收汇证明》; (七)经法人签章的出口发票; (八)国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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