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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出口企业,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有哪几种形式?
问:目前针对出口企业,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有哪几种形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规定,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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