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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未及时申报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问:我企业为一家外贸企业,于2005年9月出口一批货物,因种种原因未能在出口后90天内申报办理退税手续,现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5]68号的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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