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某大学与中国境内大学合作办学,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取得收益按50%比例平均分配,澳洲大学老师在华停留时间均不超过6个月,问澳洲大学取得此收益时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吗?  

 

  问:澳洲某大学与中国境内大学合作办学,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取得收益按50%比例平均分配,澳洲大学老师在华停留时间均不超过6个月,问澳洲大学取得此收益时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应按33%的适用税率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   
  虽然贵校工作人员在华工作时间未超过6个月,尚不构成国际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但是由于贵校与中国境内大学的合作关系,可以将中国境内大学确定为贵校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因此贵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按照33%的适用税率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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