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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以分公司名义购买国产设备应由谁办理退税?
问:某外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在国内采购了3台食品加工设备,由总公司使用至今,该批设备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请问该笔退税是在总公司所在地办理还是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 答:该笔采购国产设备涉及的退税应该在分公司办理。虽然目前该批国产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归总公司所有,但由于对外采购是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所以这批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分公司,其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都应该由分公司承担和履行。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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