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合资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能否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


  问:近日,我公司办理了工商执照的变更登记,主要是股权(外资股权转让)及企业类型变更,变更前是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变更后是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外资比例低于25%),在办理国、地税登记证变更时窗口工作人员说因外资比例低于25%,要先把原外资国、地税登记证注销,然后再办理内资国、地税登记证,请问这一规定有何依据,另外.变更后批准证书上的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国、地税的这一规定是否会与批准证书不符呢?我公司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文件规定: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准用本通知。
  根据国税函[2003]422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企业应该先办理注销登记,然后按照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并且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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