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超过2年的应付未付款是否需要做所得税调整?


       问:我集团公司为外资企业,有一下属公司,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时,将我公司的"应付帐款"科目2004年期初余额与2005年期末余额的差额,做所得税调整,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而且该公司的债权人为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的债权、债务也要做纳税调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文)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也要做纳税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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